摘要
集体责任是一种连带和结果责任。1922年党的二大党章即规定了下级机关不执行上级命令时可予以“取消或改组”,1927年第三次修改党章,规定了“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1982年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严重违纪而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此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改组”的领导成员、“解散”的党员如何处分作了具体规定。集体责任可以增强党员的权利义务意识,促进党内民主,完善问责制度。
出处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第6期91-95,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基金
2019-2020年度云南省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课题《党内法规制定程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