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众多中小房地产企业名下虽有土地,但鉴于融资成本高资金紧张而无力开发,因此选择被收购。鉴于收购交易税费沉重,兼并实践中较多企业选择以股权收购模式来操作“变相转让”房地产。经研究,部分观点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四个批复是否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有待商榷;全国税务部门在执行征税规定实务工作中对该股权收购操作模式规避土地增值税的职业判断和界定也是见仁见智,从而引发纳税人涉税风险。本拙文对该操作模式提出新见解,认为可行,并提出建议以规避涉税风险。
出处
《财会学习》
2021年第7期140-1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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