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第9号令),现就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称“外资银行”)2021年度(2021年4月—2022年3月)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申报(一)申报程序及截止时间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申请。
出处
《财会学习》
2021年第8期I0001-I000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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