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般标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已经历经三次变迁,当前采用的“利害关系”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具有模糊性,使得法院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不能切实保障行政起诉人的诉权,为此我国又进行了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将行政起诉程序划分为登记诉状与立案登记两大步骤,其目的也在于尽可能地维护原告的起诉权,但依然没有完全摆脱立案审查制度模式的束缚,为此需要通过先行制订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在立案登记阶段对原告资格采用“可能性”审查标准模式,设定多层次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健全“参与型”原告资格审查程序。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47-54,共8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