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范围作了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继承遗产纠纷诉讼管辖规定为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然而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1]),如何理解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当主要遗产为金钱类特殊动产种类物时,又如何理解主要遗产所在地;以及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刘某起诉李某遗嘱继承纠纷案为例,针对司法实务中对"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是否仅为户籍所在地""金钱遗产被他人持有时主要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被他人偷偷转走,该部分金钱是否应当认定为遗产"的不同理解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出处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Jiamusi Vocational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