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期第三方治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改革背景下产生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和强制缔约理论可以为其正当性背书。限期第三方治理本质上属于行政命令,其内容是对当事人课以强制要约义务。因限期第三方治理缔结的合同应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是在内容上要包含排污单位本应承担的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其次是在合同订立后要及时备案和登记,最后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都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不得妨碍污染治理义务的履行。拒绝履行强制要约义务的排污单位要承担行政责任。
出处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3期61-65,共5页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制度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16BFX147)
重庆市第五批高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环境法律责任主体扩张法律问题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