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已经正式起步,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相关税收政策,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构建合理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配套税收制度。我国目前试点采用的主要是契约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其结构与信托结构十分类似,所以在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信托导管理论以及信托纳税的原则,明确纳税义务人,进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专项立法,受托人代扣代缴与发生时课税原则相结合,给予特定税收优惠。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14-119,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