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产"身份的认定在秦至汉初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秦王政廿六年十二月之前,"同母"和"同父"者皆为"同产",其后则仅限定为"同父"者。"同产"是秦及汉初法律中的"三族"之一,是连坐的重要对象。"同产"亦有"占年"、财产继承、分户、置后等权利和义务。秦及汉初"同产"认定标准的变化,以及法律对"同产"违律的处置、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反映出秦至汉初父权在不断加强,但母系因素在置后等过程中仍有一定影响,并且长幼尊卑的伦理秩序在这一时期尚未完全确立。
出处
《管子学刊》
2021年第1期102-107,共6页
GuanZi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秦汉三国简牍经济史料汇编与研究”(项目编号19ZD196)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出简牍与秦汉土地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ZS023)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