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强辩护力量、增加庭审对抗性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题中之义。庭审实质化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进程,但却未得到实质性跨越,不仅改革之前的问题依然存在,还滋生了新问题。这与改革设计主体中律师缺位、改革路径下权利供给不足、律师培养方式与庭审实质化脱节、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辩护条件未修复有关。改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下的刑事辩护,短期内应完善控辩审三方主体设计机制,加强律师出庭技能培训,中远期层面则要改革法律职业培养方式,延伸律师权利保障阶段,提高法律援助的质和量。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8-26,共9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