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探讨PDCA循环管理法在药品不良反应(ADR)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价值。方法:将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收集的239份ADR报告作为研究对象。该院在2018年1月采用PDCA循环管理法对ADR监管工作进行管理。将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该院收集的79份ADR报告设为参照组。将2018年1月至12月期间该院收集的160份ADR报告设为观察组。然后,比较两组报告中新的ADR报告、严重的ADR报告及电子病历记录ADR报告的占比,观察实施管理前后参与上报ADR科室的情况及两组报告中涉及的给药途径、人体器官或系统受损的情况。结果:观察组报告中新的ADR报告、严重的ADR报告及电子病历记录ADR报告的占比高于参照组报告中新的ADR报告、严重的ADR报告及电子病历记录ADR报告的占比,P<0.05。与实施管理前相比,实施管理后在临床科室中上报ADR报告科室的占比较高,P<0.05。与参照组报告相比,观察组报告中涉及的给药途径较多,其中涉及静脉注射报告的占比较低,P<0.05。与参照组报告相比,观察组报告中涉及人体器官及系统的数量较多,其中涉及皮肤及附件器官受损报告的占比较低,P<0.05。结论:PDCA循环管理法在ADR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价值显著,采用此法进行ADR监管可提高各科室ADR的上报率、新的及严重ADR的上报率,扩大ADR的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