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院近期披露的南昌农商行诉内蒙古银行一案,涉及资产收益权、通道业务等资产管理领域的热门议题。首先,最高院对收益权的认可有理有据,但论述中使用的权能说仅为说明债券收益权区分于债券本身,不应扩大解释为对实务中广泛使用的"收益权"概念作出了理论定性。其次,借户交易的核心在于账户名义人与实际投资人的分离,南昌农商行仅持有收益权从而合法避开了借户交易的禁止与合格投资者的审查,司法上不认定为"借户交易"有其道理,但监管上有必要进行穿透式审查。最后,交易中定向资管计划与前后收益权转让是南昌农商行投资私募债的通道,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的合同目的为以低成本获取高收益,不属于非法目的,合同合法有效。
出处
《金融法苑》
2020年第2期95-107,共13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