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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类保全证据公证对抗性思维

Antagonistic Thinking in Evidence Preservation Notariz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Electron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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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维护自我权益,或者实施进一步抗辩。知识产权类保全证据公证多数涉及到媒体与网络、平台与终端等含有的电子数据信息及其载体,更新变化快、技术性强、传播范围广。如何办好新颖性保全证据公证?笔者认为,应该从具体了解申请人希望进行的法律对抗的核心内容出发,研究提供专业综合的证据服务,主动强化证据对抗功能及其运用。
作者 贾寅 Jia Yin(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2期63-65,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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