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民财富的不断积累,私有财产的增加,以及财产存在形式的多样化,遗产继承的处理难度也不断增强。为了化解遗产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在第六编第四章中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在现行《继承法》第16条、第24条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第1145-1149条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出处
《长安》
2020年第12期44-4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