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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提取本人账户内他人存款行为的刑法定性

On the Criminal Law Nature of Withdrawing the Deposit of Others in One’s Own Account By Reporting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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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害人借用行为人身份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存入现金,由被害人掌握卡和密码,未告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临时起意,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修改密码,从而取走存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区分不当得利、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前财物是处于行为人本人占有状态还是处于他人占有状态;客观方面是采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还是秘密转移的手段。
作者 朱晓珂 ZHU Xiao-ke(不详)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1期62-66,共5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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