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能够在义务人不履行环境义务时,及时实现生态环境的修复,维护环境公益,并通过对义务人追缴履行费用,避免环境义务人转移责任,实现“污染者负担”原则。但目前环境行政代履行仍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备、缺少与其他公法机制的衔接、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修复的履行内容等问题。为此,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的需要,明确环境行政代履行的授权性规定及行政主体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协调与其他公法机制的关系。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41-149,共9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号:19FXA002)
江苏省政府招标项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科技支撑体系研究”(项目号:JSZC-JC2019-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