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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关于食品的“三个不安全”推定--兼论“毒豆芽”案件的定罪依据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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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毒豆芽”案件目前特指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俗称“无根水”“无根剂”、“无根素”、“AB粉”、“速长王”等)制发的豆芽,在2015年之前,“毒豆芽”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但是2015年6月16日,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两位芽农郭某某、鲁某某无罪,[1]成为首例无罪判决,[2]“毒豆芽”是否有毒、生产“毒豆芽”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一度成为了舆论焦点.
作者 保广有
出处 《青海检察》 2020年第6期47-54,共8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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