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94-105,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4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