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市场交易中,交易方滥用较交易相对方的优势地位存在三种情形。其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限制了市场主体自由、自主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侵害市场自由竞争基础的反竞争行为,与民法调整的权利滥用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同。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以行为主体具有优势地位为要件,需判断交易相对方对交易方的依赖性、交易方的市场地位及足够的、可预期的转向可能性。该判断方法以交易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直接视角,但需要进行市场结构的要素分析。同时,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当行为也应当从是否阻害市场竞争的角度进行划分和认定,考量行为的广泛性和不利益程度。对此,从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侵犯的法益、行为性质、违法分析范式、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发生等多重因素出发,将其纳入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更为适当。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研究”(20FFXB066)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数据垄断防控”(211RTSTHN012)
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研究”(20180106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