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分配有其内在的规律性,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马克思经济学不但揭示了国家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明晰了税收收入存在特定的数量界限。总体上看,组织财政收入职能在整个税收职能中居于首要地位,组织财政收入与其他税收职能之间是辩证关系,税收的职能作用是历史的变化着的,税收职能从单一组织财政收入必然走向综合。从课税对象来说,执行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主体税种应是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不是资源税和行为税。
出处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第1期91-96,共6页
Journal of Party School of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