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办理破产指标为视角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是破产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债权人,因其债权份额比重大、债权类型多,故对破产案件尤其是重整、和解案件的走向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至2019年受理的162件破产案件中,仅有9件案件无金融债权,在其余的153件案件中,金融债权额占申报债权总额的平均比重为40.25%,有财产担保的金融债权额占有财产担保债权额的平均比重为71.88%,金融普通债权额占普通债权额的平均比重为45.73%。
出处
《中国审判》
2020年第24期96-99,共4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