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程序以公共利益存在为基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列举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并将公共利益作为适用条件的兜底条款。伴随着城市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扩展至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各类投资建设计划均有涉及,公共利益认定主体、标准、程序不明,权益救济和监督机制缺位,导致公共利益条款饱受诟病。比较分析域外实践经验,厘清公共利益条款适用范围,统一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可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使公共利益条款更加契合于土地证收程序。
出处
《上海房地》
2021年第3期55-59,共5页
Shanghai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