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范存在漏洞以及相关解释存在模糊性,使得其权利范畴一直存在争议。梳理适用困境成因以及国外立法例,发现争议的原因在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客体有“作者人格利益”与“作者声誉”的分歧,行为范畴也因客体差异存在不同的界定范围。考察国际公约以及借鉴国外经验,应从保护客体与行为范畴两方面来明确其杈利范畴。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客体是作者在作品中的人格利益,表现为作品同一性,其行为范畴是指禁止破坏作品同一性的行为,包括对作品本身的修改以及其他作品使用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损害作者声誉的结果。在具体认定权利范畴时,应以社会公众为判断主体,判断修改行为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误解原作内容,进而认定是否侵害了作品同一性。
出处
《中国版权》
2020年第6期46-52,共7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