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安全刑法,而非风险刑法与敌人刑法。安全刑法强调对社会整体安全的保护,与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取向相符。我国相关立法具有现实基础,且符合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刑事政策,与国际反恐立法趋势一致。在承认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合理性基础上,应对处罚范围予以解释。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属于实质预备犯,应定位抽象危险犯,在处罚根据上需要从法益的合比例原则进行判断,并通过解释明确兜底规定的行为类型。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科基金项目(2016BFX0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基金项目(010916C02)
201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学会项目(XF2018C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