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0年第6期52-58,共7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