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发”这一概念在多部司法解释中都有使用,但含义不明。理论界对具体案发时间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立案说”和“发现说”。两种观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立案说”只看到部分案件的节点、忽略了立案时间容易“失真”等问题;“发现说”则存在依据条文失效、内涵与外延不清等问题。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推动程序启动进而形成稳定法律效果才是“案发”,即单位或个人向专门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等.促使案件被最初发现为“案发”。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2期12-16,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