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不再针对合同单独规定无效事由,统一采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但过往社会公共利益研究仍有极大借鉴意义,同时结合公序良俗本身特性,合同无效本质仍在于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私法自治优先原则下,公序良俗只能是一种“例外”干涉,法官既不是公权力代言人,也不是道德的传道者,须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范的差异、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适用差异、当事人主观因素、其他道德因素、合同利益保护、无效必要性等方面,同时必须完成充分的说理论证,否则应当肯定私法自治,最后应当尽量去维护合同效力,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期待。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38-44,共7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