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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零时生效”条款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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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5月4日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第2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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