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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分红”小纠纷 保护景区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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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纠纷背景2017年3月,张某与某旅游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张某以旅游山庄、承包的山林溪滩等折价400万元入股公司,与旅游公司合作开发磐安县某景区;景区的开发和管理由旅游公司负责,从2017年5月1日开始,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不少于投资额1.5%(即每月6万元)的利润分红,若实际分红未达到该比例,由公司补足。
作者 潘哲豪
出处 《人民调解》 2021年第2期39-41,共3页 People's 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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