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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契税的历史沿革与征税解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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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附加税,但以不超过正税的1/3为限。1927年,国民政府公布了《验契暂行条例》及章程,将契税划归地方收入。1934年国民政府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上,通过了《契税办法四项》,要求各省整理契税,规定买契6%,典契3%为税率高限,附加税以不超过正税的一半为原则。
作者 王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2021年第1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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