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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上投保人如实告知之重要事实认定规则完善——艾珂羽诉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3

The Perfection of the Determination Mechanism of Important Facts Related to the Duty to Inform of the Insurance Policyholders——Comments on Ai vs.Great Wall Life Insurance Co.,Ltd.for Insurance Contract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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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保险人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案件,需首要判断何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而何为"足以影响",则是认定重要事实的关键。司法实践应根据因果关系标准建立分类适用规则:在主观方面为重大过失时,要求投保人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为故意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项,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与保险标的无关的事项,则须通过确定风险评估后保险人可能采取的措施,并结合投保动机、险种的本质、行业惯例、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综合考量采取该措施后出现的事实是否对风险评估有实质性影响,以避免严格适用因果关系标准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作者 黄穗 张薇 Huang Sui;Zhang Wei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4期124-132,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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