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后发现,我国《民法总则》第184条完全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此种过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做法不仅造成了体系上的矛盾,还忽略了对受助者的保护。虽然《民法总则》第184条存在上述不足,但这却是立法者故意为之,因此在解释上不可以违背立法者的意思。至少就目前状况而言,对该条文的修改只能交由立法者解决。鉴于《民法典》全文继承了《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因而实有必要尽快出台立法解释消除该条文的缺陷。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21-123,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