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使我国实际上变成离婚比较自由的国家。对离婚自由的不加限制,出现了很多轻率离婚行为,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婚姻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必须和轻率离婚行为划清界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许多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说明这个制度是被人们接受和认可的。《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符合我国婚姻立法趋势,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也有助于协调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有着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例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太过单一、没有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缺乏对处于冷静期内的当事人进行咨询辅导的配套服务,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缺失对诉讼离婚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仍应当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处于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咨询、辅导等配套服务。
出处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1期126-130,共5页
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