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招投标作为国际、国内通用的采购方式,已被大家公认为科学选择投标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2000年“招投标法”颁布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其科学、严谨、公正、透明、有效降低成本、节省投资、遏制权力寻租、消除腐败等优点,在我国得以广泛应用。但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由于部分人对经得起评审、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成本价方能中标等内容理解上存有偏差:简单认为只要商务、技术通过审核,投标价格低就能中标;只要响应招标文件,报价最低且不低于成本价就能中标等,将这种方法片面的理解或实施为最低价中标,给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出处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21年第5期33-34,共2页
China Logistics & Purcha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