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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不定期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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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19年11月4日,吴某与某机床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吴某下班后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到该机床公司从事磨具加工工作,每次工作时间为17:30-21:00,待遇按次结算,每次120元。在第四次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吴某不幸出现事故伤害导致大拇指粉碎性骨折。事后吴某就此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机床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承揽关系,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认定部门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中止工伤认定调查。吴某随后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关系。
作者 陶炳凤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3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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