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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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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你好:2019年1月,我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可在任何一方提前1个月通知的前提下无需任何理由解除。”2020年12月19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书面通知我被解聘,明确劳动合同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我认为当初双方关于“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因此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对我的辩解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1年第3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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