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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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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工程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抵偿协议书》,约定B公司以其自主开发的某小区5号楼3302的房屋抵偿应付给A公司的654602元工程款,操作方式是由A公司指定购房人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无需再支付购房款。隔日,A工程公司又与C电缆公司签订《协议书》,将其享权益的某小区5号楼3302室房屋再抵偿给C公司,以抵销A公司拖欠C公司的电缆货款。双方约定自A公司协助C公司指定的购房人何丰某与开发商(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作者 刘华健
出处 《科学生活》 2021年第1期18-20,共3页 Science & Life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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