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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卫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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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为减轻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医疗负担,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决定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实行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政策的同时,继续对上述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患者范围及要件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患者范围包括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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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19期38-41,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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