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质量兴农”战略背景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迎来了政策的密集调整,集中呈现为“以行政手段为核心的直接调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附带性间接调整”的改革特征。现行制度框架中,行政调整蕴含的裁量性特质引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关系的经常性变动、“排除农户”面临保护义务主体的设置错位、债权调整倾向存在效力内部化缺陷。为充分发挥质量保护制度的实施效能,应在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的“公法目标”中引入“私法机制”,将农户这一法定土地支配主体引入质量保护法律关系,并运用合同方式建立特定化的具体补偿。同时,为弥合债权调整的效力内部化缺陷,应确立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的物权保护模式,将保护义务内化为土地的成分以约束土地各时期的实际支配主体。由此,公共地役权是推行物权保护模式的有益制度工具。
作者
郭洁
佟彤
Guo Jie;Tong Tong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2-30,共9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编号:18ZDA1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