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主政治在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典型的实现形式: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知道,各级人大和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不仅对二者的地位作出了规定,而且实践中二者也形成了一系列宪法惯例:如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出席政协会议的全体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听取政府、“两高”及“监察委”的工作报告,尽管政协委员不是选举产生也不具有表决权,但此时却承担着重要的参政议政职能,因为其对行政权、司法权和监察权行使着监督权;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那么,如何看待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相互关系呢?
出处
《上海建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39-42,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Jian Qiao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