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理念与适用规则尚未达成共识,以至于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迪火诉三快案”。作为特别法的互联网专条在适用上应当优先于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必要时也发挥着补充作用。有竞争必定有损害,但有损害不代表不正当,互联网开放性特征下的竞争观不允许“地盘主义”的存在。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要件简单、语义宽泛的问题在法律修订之前,应当通过体系解释法加以解决。
出处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34-38,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