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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终结后股东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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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2期71-74,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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