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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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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若是因为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是行贿。案例:栾某,2012年被聘用到某国有企业工作,同一年被聘用的还有该国有企业总经理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2014年,刘某乙的编制解决了,成为该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
作者 曹静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时代主人》 2020年第11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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