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H.L.A.哈特在他的法学理论作品《法律的概念》一书中,提出了其所主张的"法律规则说"的研究观点。哈特发现,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共同形成了规则的体系架构,在此之外则不存在规则的构成性要素。在实践性观察的视角之下,承认规则显而易见是处于次级地位的规则,它的作用体现于对第一性规则的弥补,即当第一性规则效力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边界的模糊状态时进行填补支持。但法律语言来源于自然语言,法律规则的表达是由法律语言完成的,那么语言的天然的或者说必然的模糊性就会使承认规则不可避免地因此种的模糊性而呈现出不确定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