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形势愈加严峻,我国刑法目前对其所设置的“外围式立法”模式面对这一形势出现了一定的刑法漏洞,罪名无法涵盖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特别是其中“合法获取、不当利用”的模式为犯罪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因此,出于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性、其行为模式的独立性以及民行层面的力所不逮,应当将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并注重信息利用价值和信息保护价值的平衡,以促进大数据时代的健康持续发展。
出处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