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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该条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3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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