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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事件”彰显党的反腐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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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称红色中华)在江西瑞金成立,而后两年多里,党的政权建设、土地革命等项事业蓬勃发展。但有些党员、干部却经不起艰苦斗争的考验,他们私欲膨胀、贪污吞占、奢靡腐化,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败坏了党的声誉。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联名签发反贪腐法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惩处各类贪腐行为做了明确、严厉的规定,如:“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
作者 周铁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清风》 2021年第5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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