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利用,既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题中之义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补充,也是当代社会中促进知识创新和信息自由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实现路径,除了知识产权法框架内和私法自治原则下的私法路径外,还应有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公法路径。我国应当对行政机关参与和主导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与应用进行法制化构造,从而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利用的公法路径提供制度保障。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14-126,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推进绿色创新的市场型环境政策体系研究”(项目号20ZDA088)
浙江省重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的制度保障研究”(项目号2019C25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