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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与我国差异化股权制度的协调发展

Institutional Investor and the Adaptive Development of the 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 System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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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实践时间较短,尚缺乏对机构投资者与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之间关系的关注,但是美国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的强烈抵制为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实践敲响了警钟。从理论分析和实践层面发现,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助于将表决权集中至更加珍惜表决权价值的创始人手中,尤其是对缺乏投票动力的被动型机构投资者而言,能够降低被动型机构投资者的运营成本,并提高被投资公司的决策效率。但是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仍有顾虑,主要是由于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表决权的减损及与公司创始人之间存在利益差异。因此,可以通过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给予机构投资者更强大监督权,以及优化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方式,提高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的参与度。
作者 张赫曦 Zhang Hexi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4-192,共9页 Ecup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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