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具有“现世性”特征,一个例证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民法本身又应当负担起某种保护死者人格的社会道德要求和社会政策需求,而保护死者与维系现行民法制度看似并不能同时实现。因此,如何弥补因保护死者与维系民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产生的裂缝,是摆在民法学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作为处理该问题的通说方案,近亲属权益保护说认为法律并不直接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通过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来间接地保护死者利益,即通过语义扩张和类推解释的方式把“保护死者人格”理解为“保护死者近亲属人格”来化解其与现行权利能力制度的冲突。在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以后,可以发现通过区分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能为我们处理该问题提供不同于通说的新思路。通说的支持者通过提出“利益幸存问题”与“主体问题”来捍卫其理论地盘并试图对其他替代方案构成挑战,但是通过合理解释“死者”概念以及区分“利益幸存于死后”与“利益在死后被持有”,可以对这些挑战予以回应。此外,通说基于错误前见(即对精神利益的损害必须以感受到精神痛苦为前提)作出的不当法律解释,以及混淆“精神痛苦”与“人格精神利益受损”等概念,并且错误地将保护死者利益等同于保护近亲属人格权益,此种种共同导致近亲属权益保护说背离对死者的保护且难以融贯地解释法律与实践。因此,近亲属权益保护说不应该成为《民法典》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阿基米德支点,立法者应采取行动回应通说的理论困境,而不是沿袭20年前的陈规不变。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2期84-93,共10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贯彻机制研究”(17VHJ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