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契约租佃制的普遍推行与农村市场的繁荣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经营活动实现了土地、劳动力、资本的优化配置,调整了主佃关系,保障了农村市场的粮食供应,丰富了农村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和从业结构。与此同时,农村市场的发展也对契约租佃制下农业的商品化生产、地租形态的转化产生了相应影响,扩大了契约租佃制下主佃间的弹性空间。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1年第2期156-162,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宋代屋税地税征收与城市经济管理研究”(18CZS021)
2019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研究生类项目“两宋江南地区农村市场与乡村社会秩序变迁研究”
云南大学一流大学建设“富民社会”理论创新高地项目。